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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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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工作条例


第一条 本分会的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二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新风与净水行业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科研、应用、设计、运维服务、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配套件生产与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遵守协会章程和本分会工作条例,均可申请入会。

第三条 分会根据协会授权接纳单位会员。申请入会的单位须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入会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至分会秘书处,由分会秘书处将相关资料报协会审核后备案,入会日期从审批通过之日算起。

第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分会工作进行监督,可提出合理性建议和意见;

(三)参与本分会举办的活动,优先取得有关信息、资料,并优惠享有分会组织的交流和转让的科技成果;

(四)对涉及本行业内部需要协调的问题以及涉及与其他行业和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重大问题,分会应予以协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分会工作条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活动,并努力完成协会和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按《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缴纳年度会费;分会的会费及其它收入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一收缴。分会不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工作由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统管、收支单列。

(四)接受分会的评议或调解,积极协助分会对涉及本单位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

(五)为维护协会和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的协调,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分会的一切活动,不参与非正规社会团体组织及活动。

六条 会员单位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或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经分会会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报协会核准后,予以除名。